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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需求与构想

首席信息官ICXO.COM ( 日期:2008-02-01 09:11)

【ICXO.com编者按】


       
    三、我国建设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的若干设想
       
    我国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要坚持如下几个原则:一是要从我国政府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实际水平和需要出发,能够切实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可持续性。二是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的政治与行政传统,从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的实际出发,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制度改革的层面上进行系统考虑和整体谋划。三是要尊重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一般规律,吸收借鉴国际上和其他领域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
       
    (一)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职责与能力要求
       
    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是明确政府首席信息官在政府中的职责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合理构建其素质能力框架。
       
    1.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组织地位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根本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电子政务的这种目标定位赋予了负责电子政务建设的政府官员——政府首席信息官及其领导下的政府信息主管部门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此,我国的政府信息化建设在经过“一把手”工程的阶段后,在今后的制度安排中,政府首席信息官不仅要具有特殊地位和身份,要参与政府信息化决策,同时还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源配置权,以保证政府信息化的良好效果。
       
    2.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职责
       
    政府首席信息官在政府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承担多项职责,其中,有些职责具有核心地位。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实际状况,我国设立的政府首席信息官必须承担如下几项职责:(1)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或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级政府或部门的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审核下级政府、本级政府所属部门的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2)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化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3)监管政府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的落实与实施;(4)向上级政府首席信息官汇报政府信息化建设的进展情况,为其提供有关决策支持;领导、指导下级首席信息官的业务工作;(5)主持或参与制定下级首席信息官的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6)负责提升责任区域内政府或部门甚至行业推进政府信息化的能力;(7)参与责任区域内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相关决策。
       
    3.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能力与素质
       
    政府首席信息官应当是懂管理、业务、技术的高级复合型人才,主要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核心能力和素质:(1)宏观管理与战略管理能力。作为政府信息化的决策参与者,政府首席信息官必须具有把握全局的战略思维能力,真正承担起制定与实施政府信息化建设政策法规和战略规划的职责;(2)分析与判断能力。在了解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知识与技能的同时,把握其最新发展动向;在熟悉公共管理与服务业务流程的同时,把握政府改革发展趋势;在领导政府信息化建设实践的同时,把握政府信息化的发展脉络,为政府信息化的理性发展提供保证;(3)协调与沟通能力。在组织内部,要保持与政府信息化决策层、建设者即各职能部门和IT工作团队等方面的良好沟通;在组织外部,要保持与政府信息化的社会服务对象、政府信息化项目合作对象的良好沟通;(4)业务组织与管理能力。一是确定政府信息化建设的基本理念,组织设计电子政务的基本流程与架构,努力实现电子与政务的良好匹配与融合、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开发利用、电子政务管理与服务的协调统一。二是领导、指导(审核)或组织实施规范的项目管理。三是监管办公自动化与电子政务系统的运行与维护。四是提供政府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分析与改革建议,并负责领导、指导和组织信息化方案的具体实施。
       
        (二)政府首席信息官的具体管理制度
       
    建立首席信息官的具体管理制度,一方面要以发达国家政府首席信息官的已由管理制度和企业首席信息官制度为参照,同时,还必须符合我国现行人事人才管理制度的一般精神和原则,与现行的人事人才管理体系有制度接口。
       
    1.政府首席信息官的选拔任用
       
    与其他高级公务员相比,政府首席信息官的选拔任用应具有以下特点:(1)政府首席信息官采用资格(资质)准入模式。即制定各级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资格标准,凡是担任政府首席信息官的公务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2)可采取竞争上岗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政府首席信息官。政府首席信息官可以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参加上一层级首席信息官的选拔;而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的首席信息官,或其他具有担任政府首席信息官资格者则要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竞争政府首席信息官职位。(3)政府首席信息官应采用聘任制,实行合同任期制。(4)政府首席信息官的选拔任用主体应依从现行的政府人事管理制度。
       
    2.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考核
       
    我国政府首席信息官考核的维度可依据公务员考核的相关规定,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工作业绩考核指标的确定应以岗位职责为依据,评估和评价标准应以履行岗位职责的质量和水平为基础。具体来讲,对政府首席信息官的业绩考核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政策法规建设、发展战略(计划)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等方面的情况;(2)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战略(计划)的执行情况,尤其是重大项目的建设与实施情况及其权威认证和认可情况;(3)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的效率与效能情况,尤其是建设项目的可操作性、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服务水平与质量、公众满意度的情况;(4)责任区域内,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管理者与建设者(特别是辖区内首席信息官的素质)的素质提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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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行政管理》
作者:吴江 李志更 乔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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